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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工作职责
1、 积极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土地、法律、法规,认真落实“十分珍惜,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”的基本国策; 2、 积极推动土地作用制制度改革,加强土地资产管理,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土地市场; 3、 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、整治、利用和保护工作; 4、 负责本辖区内的地政、地籍管理,做好土地日常变更; 5、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,依法办理本辖区内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; 6、 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监察管理,积极查处土地违法案件,依法调处土地纠纷; 7、 抓好土地财务管理,依法收好各类土地规费; 8、 积极研究、探索土地领域的新课题; 9、 承办市局和镇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二、工作承诺
1、 农村、城镇居民建房和需临时占用土地的,承办人在接到报批材料后5日内报送市国土局审批;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作出答复或退回重新办理; 2、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,应向市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; 3、 凡有意受让土地的境内外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持单位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,向市国土局提交受让土地申请书; 4、 在收齐土地登记审报资料后,对权属合法,界址清楚,面积准确的宗地,经市政府批准后7日内发放土地证书,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退还资料重新申报; 5、 权属争议调处,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属单位之间的争议3日内报送市国土局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,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决定受理的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,决定不受理的10日内通知当事人,并说明理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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