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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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负责人:朱剑峰 电话:83311294

一、 工作职责

1、 办理辖区内由区、县工商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,换照的审查手续,并对区、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。
2、 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,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。
3、 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,调解经济合同纠纷。
4、 受理、初审、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、变更、歇业的申请事项,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
5、 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,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。
6、 对辖区内设置、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。
7、 按规定收取、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。
8、 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。
9、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。

二、 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内容及期限公示

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核登记。凡手续完备、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政策等条件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核准登记;凡手续齐全、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受理,但应向申办人说清理由。

(一) 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:
1、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登记,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(工作日,下同)办理完毕(法定期限10日内);申请企业注册、设立分支机构、变更、注销登记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(法定期限30日内);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、变更、注销登记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(法定期限30日内)。
2、 依法监督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办理开业登记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,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、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,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
3、 依法查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的违法经营活动。

(二) 商标广告管理:
1、 申请《印刷商标单位证书》的,县(市)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(法定期限30日内)签署意见并上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。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(法定期限30日内)做出决定。印制商标单位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(法定期限30日内)初审完毕,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。
2、 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,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,凭执照副本5日内核发《广告经营许可证》;申请办理临地广告经营,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并核发《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》;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,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(法定期限)审批完毕并核发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;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,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(法定期限)审批完毕,并核发《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》或《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》。

3、依法查处违反商标和广告管理的行为。

(三) 经济合同管理:
1、 企业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,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(法定期限5日内)办理完毕并核发《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》;申请办理经济合同鉴证,受理当日办理完毕。
2、 依法查处违经济合同管理的行为。

(四) 市场管理:
1、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,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(法定期限)做出决定;准予登记的,核发市场登记证。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搞好市场日常管理。
2、 依法实施对市场监督管理,固定摊位实行明码标价、亮证经营,市场设立公平秤。依法查处欺行霸市、哄抬物价、掺杂使假、强买强卖等违法违章行为。3、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市场顾客与经营者发生买卖纠纷时,可向市场管理人员或工商部门申诉,工商部门应当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当事人。

(五) 经济监督检查:
1、 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、走私贩私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,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违法行为。
2、 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,重要举报查处不隔夜,一般举报查处不隔周,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,对举报有功人员,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。
3、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,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,不得拒绝。对以各种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,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

(六)消费者申诉受理:
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,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,或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。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,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不予受理的,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;决定受理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(法定期限)作出处理决定,检测、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30日内处理完毕的,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30日(法定期限)。在法定期限内调解不成的,应当终止调解。经调解不成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,应当告知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。

三、行政处罚规则公示
1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。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2、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,应当有当事人在场,并制现场笔录;当事人拒绝到场的,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。
3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可以采取先行登记措施。
4、办案机关在依法采取扣留、封存当事人财物等强制行政措施的,必须完备有关手续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权。凡拟作出责令停业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,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上述较大数额罚款,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、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。
5、 行政处罚幅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,引用法律法规条款要清楚,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。6、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按照《行政复议条例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。

四、 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
(一) 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
1、 开业登记费:企业法人(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,下同)开业登记收费,注册资金总额有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的,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‰收取;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,超过的部分按05‰收取,注册资金部额超过1亿元的,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,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万元。非法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。
2、 变更登记费:企业(包括法人及非法人)办理变更登记,收取100元。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(注册资本,下同),增加注册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,增加部分按1‰收取注册登记费;超过1000万元的,其超过的部分按05‰收取注册登记费;超过1亿元的,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。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,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。
3、 年度检验费:企业年度检验每户收取50元。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,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,不再收年度检验费。
4、 补发证、照费:企业因证、照遗失、损坏等原因,需重新补发证、照的,每份收取50元。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,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。
(二)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、管理费标准
1、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;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,收费20元;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;补发营业执照费每10元;营业执照副本费3元。个人合伪开业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补发营业执照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,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。
2、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标准按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。对从事购销活动的,按营业额的05—15%收取;对从事劳务活动的,按收入总额的1—2%收取。
(三) 集贸市场管理费标准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,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。工业品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%,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2%。
(四) 经济合同鉴证费标准购销、订货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2‰。加工承揽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、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‰。联营合同按联营金额02‰收取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每份收取50元。前款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,最低收取2元,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。(五)受政府委托、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其他收费项目。
(五) 责任追究公示
(一)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追究其责任:
1、办理营业执照(证),手续完备、证件齐全,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政策等条件而未按本公示期限受理、核准的;
2、不认真审核申办营业执照(证)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;3、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的,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;
4、对管理对象故意刁难,或在执行公务中以权谋私的;
5、在为企业、群众服务时,态度粗暴冷淡、语言不文明,造成恶劣影响的;6、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、处理不恰当、造成错案或违反法定程序的;
7、其他违示或违法行为。
(二) 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:
1、行政处理。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;扣发奖金;经济赔偿;通报或公开检讨;调离岗位;限期调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;辞退。
2、行政处分。即对违示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予以警告;记过;记大过;降级,撤职;开除。3、对故意刁难、态度蛮横、徇私舞弊的,从重处罚。
4、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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,将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署名举报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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